無錫市新吳區2企業因疏散通道堵塞被處罰
案例一:無錫豐田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豐田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疏散通道內堆放鋼卷材等貨物,造成疏散通道狹窄,未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處理結果
無錫豐田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保持暢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對無錫豐田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1.2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朱某雄作出處罰款0.2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無錫鑫熙康機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鑫熙康機械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東西走向設置2個疏散通道,其中東側1個疏散通道被貨物占用,未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處理結果
無錫鑫熙康機械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保持暢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新吳區應急管理局擬對無錫鑫熙康機械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1.2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朱某飛作出處罰款0.24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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