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占用、堵塞、鎖閉典型處罰案例!
2024年3月11日,云林街道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特迪精密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南側一安全出口關閉,門外為通道,堆放貨物完全堵塞,此安全出口無法使用。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云林街道應急管理局對無錫市特迪精密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3.5萬元,對該單位負責人王某作出處罰款0.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2日,云林街道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錦泰盛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一安全出口鎖閉且被一臺數控加工中心封堵,人員無法通行。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云林街道應急管理局對無錫錦泰盛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3.5萬元,對該單位負責人黃某作出處罰款0.7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