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某企業新建廠房進行管道固定施工時發生火災事故
2023年7月24日,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某企業新建廠房進行管道固定施工。施工負責人藺某下達動火指令,由現場管理人員黃某安排華某、曹某、明某三名電焊工實施電焊作業。作業過程中,高溫焊渣掉落引燃周邊可燃物,火勢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積火災,消防救援人員連續撲救4個多小時才將大火徹底撲滅。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00萬元。
深挖這起火災事故根源
本質是全鏈條安全責任的層層失守
現場作業人員無視安全規范
安全管理人員未盡監管職責
四項核心動火安全防護措施全部缺位
多重隱患疊加發酵
最終引發這場慘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廠區、密閉空間、在建建筑內部進行電焊、氣割等高溫動火,必須提前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核發動火作業許可證,明確動火范圍、風險等級與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本案中施工團隊全程未履行報備審批程序,屬于私自違規動火。 作業點位周邊堆積廠房保溫泡沫、塑料管材、紙質包裝、木屑等極易被高溫焊渣引燃的物品,現場人員沒有提前清理、隔離,焊渣掉落瞬間直接引燃易燃物,火勢失去第一時間控制機會。 標準電焊作業,必須在下方放置接火盆承接高溫焊渣,周邊擺放滅火器、防火沙土,安排專人全程監護火情。本次作業現場完全沒有布置基礎防火物資,起火初期無人可用器材壓制小火。 兩名企業安全主管游某、洪某,本應巡查各個施工點位、制止違規作業;現場調度黃某也應全程盯守動火環節。三人全部疏于履職,沒有到場監督,放任三名焊工獨立開展高危作業,監管環節完全真空。 以上內容來源:湖南消防 7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事故發生后,鐵山區檢察院介入偵查,最終確定游某、洪某、藺某、黃某、華某、曹某、明某7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承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7名被告人為80、90后務工人員,是各自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一旦實刑入獄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為此,承辦檢察官主動對接涉事企業負責人開展釋法說理:本案火災損失已通過保險理賠,事故系過失犯罪,涉案人員主觀惡性較小。企業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現實困難,自愿出具了諒解書。7名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無前科劣跡,到案后深刻認識自身違法危害,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綜合全案情節,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鐵山區法院審理后全部采納量刑意見。
近日,鐵山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安全管理人員游某、洪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施工負責人藺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現場管理人員黃某、電焊工華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電焊工曹某、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
判決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審判情況內容來源:應急管理部
3.對案件探討
從法理角度分析:
1.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說,誰的過錯更大、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更直接,誰就應承擔更重的刑罰。
2. 各被告人的過錯程度比較
| 電焊工 | 直接原因 | ||
| 施工負責人 | 管理原因 | ||
| 安全員 | 間接原因 | ||
| 企業負責人 | 制度原因 |
3. 如果7人中安全員判刑最重,可能存在的問題
從法理上看,安全員的責任通常不應重于直接違規操作的電焊工和直接組織違規施工的管理人員,原因如下:
- 因果鏈條遠近
電焊工的違規操作是火災發生的直接物理原因,安全員的失職是間接監督原因,前者的因果鏈條更短、更直接; - 主觀惡性大小
電焊工和施工負責人是明知故犯(明知違規仍操作),安全員更多是疏忽大意或玩忽職守,前者的主觀惡性更大; - 司法實踐慣例
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中,直接作業者通常被判處比安全監管人員更重的刑罰;
4. 但如果安全員被判最重,也可能有合理理由
量刑時可能會考慮諸如以下因素:
- 安全員的失職程度特別嚴重
如果安全員長期、多次、明知故犯地不履行巡查職責,而非偶發性疏忽 - 安全員有隱瞞或偽造記錄行為
如偽造巡查記錄、隱瞞安全隱患等 - 安全員在事故發生后有不當行為
如毀滅證據、串供等
綜合判斷
直接違規操作者(電焊工)和直接組織違規者(施工負責人)的過錯程度和因果關聯度,通常高于間接監督失職者(安全員)。
總 結
| 應該判刑 | |
| 通常不應 |
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
司法實踐中,安全員的"監督過失責任"與直接作業者的"實行行為責任"如何合理分配,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