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1企業因噴漆房著火被處罰1萬元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除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
(三)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