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貴陽市住建局組織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聚焦危大工程管控、現場安全防護、消防安全、人員配備等關鍵環節開展“四不兩直”檢查。檢查發現8個項目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共計13條,對有關情況進行了通報,我們本著吸取教訓的目的,隱去了相關單位和責任人。
案例一:2026年1月6日,貴陽市觀山湖區某廣場城市綜合體項目一期項目,監管部門檢查發現6號樓、7號樓吊籃違規懸空停放,作業人員違規上下,違反吊籃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不到位。項目監管機構及時將違法違規事實移交綜合執法部門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門窗分包單位項目執行經理和安全員分別處以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合計20000元。
案例二:2026年1月6日,貴陽市某項目,監管部門檢查發現11號樓深基坑邊坡大于5米,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無經專家論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即組織深基坑施工作業。項目監管機構及時將違法違規事實移交綜合執法部門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單處以罰款壹萬陸仟元整(¥:16000.00元),對項目經理和現場負責人分別處以罰款貳仟貳佰元整(¥:2200.00元)的行政處罰,合計20400元。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4月27日
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重大事故隱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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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號樓腳手架與結構外表面之間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九條之規定。 |
|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四條之規定;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
| | | 1.未按規定編制基坑支護方案。現場在原有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內進行地下室施工,局部區域基坑壁呈90度垂直狀態,未采取有效支護措施。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四條之規定;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 2.未按規定編制模板支架專項施工方案。現場地下室局部層高達5.6米,未見相關專項施工方案。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四條之規定;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 3.混凝土泵車支腿設置在臨時平整的回填土上,未校核作業位置承載能力。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十五條之規定。 |
| | | 基坑土方開挖深度約8米,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進行專家論證、未見第三方監測資料。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
| | | 基坑開挖深度約5米至10米,10號樓地下室a-D至a-F 段未進行治理,未見第三方監測資料。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五條之規定。 |
| | | 項目建設規模為76507.67㎡,施工現場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白*,證書編號:**安C3(2022)040***4)。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四條之規定。 |
| | 1.懸挑腳手架工字鋼設置在懸挑樓板上,未見設計驗算資料。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七條之規定。 |
|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五條之規定。 |
| | | 1.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未履行“編、審、批”程序,東區邊坡開挖支護無設計圖紙,無專項施工方案,未按“分級開挖分級支護級支護”要求進行施工。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四條之規定。 |
| | | 違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第五條之規定。 |
| | | 腌菜廠基坑施工方案無關于基坑支護的相關內容,基坑邊坡未支護;基坑開挖放坡坡率不滿足方案要求(方案要求1:0.75);未對地下水位、基坑變形等開展監測;基坑頂部堆載鋼筋、渣土等未卸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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