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釋原則在光伏設施保險標的范圍爭議中的運用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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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投資發展公司就其辦公大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保險標的項目為建筑物(含裝修)以及機器設備(含附屬設備系統和附件,以及安裝費用)。后因臺風造成財產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墻、門窗、屋頂光伏板等。某投資發展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起索賠,雙方對于光伏設施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標的存在爭議,故訴至法院。 02 裁判結果 案涉光伏設備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首先,依據不利解釋原則,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案涉保險合同直接表述中未就光伏設備作出明確約定,按照通常理解,光伏設備是否屬于建筑附屬設備系統,關鍵在于其與建筑的結合程度和對建筑功能的依附性。參照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分類標準》,光伏設備安裝屬于機電工程范疇,且與建筑外觀和結構融為一體,應認定為建筑附屬設備系統。其次,關于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未舉證證明其在投保時對光伏設備的存在進行過詢問,投保人無主動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主張某投資發展公司并未就案涉光伏設備如實告知,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就爭議事項對投保人進行了詢問,對于其此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案涉光伏設備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北京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典型意義 隨著“雙碳”目標的深入推進,光伏等新能源設施與現代建筑的融合日益普遍。本案有效回應了綠色建筑普及過程中,傳統財產保險條款如何適用新型附屬設施的實務痛點。本案對妥善處理涉及新能源領域的保險糾紛、促推綠色產業與金融保險服務的良性互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一是明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規則,以公正司法保障金融服務的可預期性。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的附屬機器設備、系統和附件存在兩種理解,法院采納了涵蓋安裝使用整體狀態的解釋,充分考慮了“物理結合程度”和“功能依附性”等要素,不僅維護了投保企業的合法權益,更向保險市場傳遞了明確信號:保險產品設計需要精準匹配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保險公司不能利用條款歧義限縮責任范圍。 二是發揮司法裁判引導作用,推動保險業提升專業化水平并精準服務綠色產業發展。 本案對“詢問告知主義”原則的重申,明確了保險人在承保環節應承擔與風險特征相匹配的實質審查義務。在涉及新型風險因素時,若保險人未進行針對性詢問并舉證證明已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不能以投保人未主動告知為由拒絕承擔理賠責任。這一裁判導向既平衡了保險合同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也倒逼保險機構轉變粗放式承保模式,通過完善詢問清單、強化現場查勘、提升風險識別能力等方式,提高核保精細化水平。同時,本案也為新能源保險市場發展提供了規則指引,提示通過特別約定、擴展條款等方式明確保險責任范圍,防范后續爭議;引導保險公司順應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加快專屬保險產品創新和條款迭代,推動保險服務與新能源產業需求精準匹配,更好發揮保險風險保障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