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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資格考核規則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資格考核規則

Examination code for qualification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safety supervising engineer and inspection engineer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資格等級

4 考核機構

5 考委會職責

6 鍋監師職責

7 鍋檢師(員)職責

8 報考程序與條件

9 考核

10 資格證書及有效期

11 復試與免試

附錄A(規范性附錄)

附錄B(規范性附錄)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程師考(復)試申請表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師(員)考(復)試申請表

前言

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關于下達2001年度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電力[2001]44號文)的要求,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編寫小組,編寫《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資格考核規則》。

本標準對鍋監(檢)工程師資格考核的機構、等級劃分、職責、報考條件與程序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使鍋監(檢)師的培訓、考核工作更趨合理、完善,且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電力行業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沈家驊、楊富、張勛奎、李春蓮。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資格考核規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從事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等級劃分、職責和資格等級考核的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電力行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的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DL612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647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3 資格等級

3.1 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安全監督管理工程師(簡稱鍋監師)資格等級分為:Ⅱ級(中級)、Ⅰ級(高級)。

3.2 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檢驗(員)工程師(簡稱鍋檢員、鍋檢師)資格等級分為:Ⅲ級(檢驗員)、Ⅱ級(鍋檢師)、I級(高級鍋檢師)。

檢驗員按專業又分為:鍋爐檢驗員(GJ)、壓力容器檢驗員(RJ)、熱工檢驗員(RG)、化學檢驗員(HX)。

4 考核機構

4.1 鍋監師的資格考核工作:由電力行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資格考核委員會(簡稱行業考委會)負責。

鍋檢師的資格考核工作:Ⅰ、Ⅱ級由行業考委會負責,Ⅱ級鍋檢師和Ⅲ級鍋檢員的資格考核工作由電力行業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電力行業鍋監委)授權的鍋檢師資格考核委員會(簡稱Ⅱ級考委會)負責。

4.2 Ⅱ級考委會受電力行業鍋監委的領導,業務上接受行業考委會的監督和指導。

4.3 考委會委員由電力行業鍋監委聘任。行業考委會委員一般不少于15人,Ⅱ級考委會一般不少于7人。考委會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80%。考委會設秘書處。

5 考委會職責

5.1 行業考委會職責

5.1.1 負責鍋監師和Ⅰ、Ⅱ級鍋檢師的培訓、考核工作。

5.1.2 組織編寫鍋監師、鍋檢師培訓、考核大綱及培訓教材、習題集、考核實施細則等。

5.1.3 編制年度培訓、考核計劃。

5.1.4 接受電力行業鍋監委的領導,并完成其交辦的其他工作。

5.1.5 指導Ⅱ級考委會的工作。

5.1.6 組織鍋監師、鍋檢師培訓、考核的經驗交流。

5.2 Ⅱ級考委會職責

5.2.1 負責檢驗員和Ⅱ級鍋檢師的培訓、考核工作。

5.2.2負責培訓考核資料的管理和保存。考核資料保存期至少為6年。

5.2.3 向電力行業考委會申報年度培訓、考核工作計劃,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報上年度的工作情況和考核發證情況。

5.2.4 接受行業鍋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5.3 考委會紀律

各級考委會委員嚴禁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對造成影響的委員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考委會委員資格。

6 鍋監師職責

6.1 總則

按DL612的要求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從事鍋監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證書,經單位聘用,方可從事相應技術等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2 Ⅱ級鍋監師的職責

6.2.1 熟知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相關的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6.2.2 熟悉所在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主設備和主要汽水管道的主要參數以及同類型機組(設備)反事故技術措施。

6.2.3 熟悉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基礎知識,對金屬材料、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熱工保護、化學監督等專業基礎知識有一定的了解。

6.2.4 對所在單位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能編制指導性反事故技術措施。

6.2.5 對檢驗員和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對無損檢測人員、理化檢測人員、焊工、熱處理工有監督檢查其工作質量的能力。

6.2.6 具有強度校核、安全門排放量等計算能力及審核鍋爐壓力容器注冊登錄的能力。

6.2.7 當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異常情況下,具有分析判斷和解決處理問題的能力。

6.3 Ⅰ級鍋監師

6.3.1 熟知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相關的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6.3.2 熟悉所在單位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設備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并能提出針對性的反事故技術措施。

6.3.3 具有監督管理所在單位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能力。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面,具有較強的專業管理能力,對設備出現的異常情況具有分析判斷和解決處理的能力。

6.3.4 具有進行強度計算和壽命管理的能力。

6.3.5 能指導Ⅱ級鍋監師和鍋檢師(員)的工作,能組織或參與Ⅰ、Ⅱ級無損檢測和理化檢測人員的培訓工作,能對焊工、熱處理工、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能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7 鍋檢師(員)職責

7.1 總則

按DL647的要求,從事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檢驗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證書,方可在檢驗機構中執業,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檢測工作,出具檢測報告。

7.2 Ⅲ級鍋檢員

7.2.1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方案能獨立開展檢驗工作,整理檢驗記錄、檢測數據,能出具單項檢驗報告。

7.2.2 在確保檢驗質量前提下檢驗員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增減檢驗項目或檢驗內容。

7.3 Ⅱ級鍋檢師

7.3.1 根據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能編制檢驗方案,可承擔檢驗項目并實施檢驗。

7.3.2能出具分項檢驗報告,評定檢測結果。對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工作。

7.3.3能培訓、指導Ⅲ級鍋檢員的工作。

7.4 Ⅰ級鍋檢師

7.4.1 根據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能編制或審批檢驗方案,編制或修訂檢驗技術條件和工藝文件。

7.4.2 能出具綜合檢驗報告,解釋檢驗結果。并根據結果評定鍋爐壓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

7.4.3 對Ⅱ、Ⅲ級鍋檢師的技術爭議有仲裁能力。

7.4.4 能培訓、指導Ⅱ級、Ⅲ級鍋檢師(員)的工作。

8 報考程序與條件

8.1 報考程序

報考鍋監師、鍋檢師(員),由本人填寫申請表(見附錄A、B),經所在單位審批后上報。

8.2 報考條件

8.2. 1報考人員的條件應滿足表1或表2的要求。

表1 鍋監師報考條件







表2 鍋檢師報考條件







8.2.2 申報時應附工作簡歷和工作業績。

8.2.3 鍋檢師一般受理具有兩個以上項目檢驗資格的人員。

8.2.4 鍋監(檢)師應從初級向高級逐級晉升,不得越級申報。

9 考核

9.1 考核內容

鍋監師和鍋檢師(員)的考核內容包括:資格審查、理論考試和實際考試三項。

9.2理論考試內窖和標準

9.2.1鍋監師理論考試的內容、比例及題量見表3。

表3 鍋監師理論考試內容、比例







9.2.2 鍋檢師(員)理論考試試題內容、比例及題量見表4。

表4 鍋檢師理論試題內容、比例







表4(續)







9.2.3 鍋監師、鍋檢師(員)理論考試合格標準為:Ⅰ級80分、Ⅱ級75分

9.2.4 理論考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際考試。

9.3 實際考核內容和標準

9.3.1 鍋監師實際考核內容見表5。

表5 鍋監師實際考核




blob.png9.3.2 

鍋檢師(員)實際考核內容見表6。


表6 鍋檢師(員)實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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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實際考核成績按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評定。優、良為臺格;中、差為不合格。實際考核成績評為“中”者允許補考一次,評為“差”者不允許補考。

9.3.4 實際考核成績不合格者,理論成績不予保留。

10 資格證書殛有效期

10.1 證書

10.1.1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檢驗)工程師資格證書由電力行業鍋監委統一印制、編

碼和頒發。資格證書可在全國電力系統中通用。

10.1.2鍋監師資格證書編號,按5位數編序:




blob.png10.1.3 

鍋檢師(員)資格證書編號,按7位數編序:





blob.png10.1.4 

資格證書有效期5年。持證人員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發證部門提出復試或免試申請。


10.2 管理

10.2.1 發證部門應對持證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吊銷資格證書。

a)涂改或轉讓資格證書者。

b)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造成安全質量事故者。

c)監督管理不到位或出現漏撿、錯檢或誤判造成影響者。

10.2.2 資格證書被吊銷者,兩年內各級考委會不得受理其資格考試的申報。

11 復試與免試

11.1復試

11.1.1 不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需延長有效期的必須進行復試。復試工作由相應的考委會組織進行。

11.1.2 復試人員應提交一份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或學術論文。復試只進行理論考試。理論考試的內容應側重于考察報考人員對有關新技術、新標準的熟知程度。

11.1.3 復試成績與初試考試成績的要求相同。

11.1.4 復試證書的簽發同初試人員的辦法。

11.1.5 復試不合格,不再進行補考。

11.1.6 復試不合格和不按時進行復試的,按無證人員對待。需要取證的按初試程序重新申報,參加考試。

11.2 免試

11.2.1 申請免試的人員由本人填寫“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程師考(復)試申請表”(見附錄A),經所在單位審核.并由上級鍋監委出具證明材料,由發證單位審核后,可辦理免試手續。

11.2.2 辦理免試簽證手續必須同時滿足下述3個條件:

—在持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鍋監(檢)工作。

——未發生監督管理不到位或漏檢、誤判等技術事故。

——鍋監(檢)登錄、定檢率符合規程要求。

11.2.3 符合免試條件可延長一個有效期。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程師考(復)試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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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規范性附錄)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師(員)考(復)試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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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40309

【實施日期】20040601